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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任


今天想以鑑定人的角度談有關「信任」這個問題。 之所以覺得這是一個讓鑑定書能發揮最大功效非常重要的關鍵,實在是因為有幾個親身經歷的案件,覺得有必要在此與大家分享自己的想法。 首先先從送鑑者說起,一般願意付費的送鑑者,除了受害的當事人外,也有只是因為上過課後立刻聯絡諮詢,而且隔天從高雄坐火車上來,甚至自掏腰包付費鑑定(因為律師的誠意,這個案子雖然是收初鑑費用,但還是以鑑定書方式製作),這是一種信任。

也有一種信任是律師主動告訴當事人,如果工作室受理他的案子,也確定結果,那麼事務所才會受理。又或者每次開庭前都針對可能發生的狀況進行諮詢的事務所。

另外也有遠從大陸、香港以及新加坡來的案子,這些當事人願意從國外親自來到工作室委託鑑定,我相信這絕對是一種「信任」,當然也確信我們所做的鑑定報告,可以在法庭上扮演重要角色。

但是不能諱言也有幾個失敗案件,律師從頭到尾不肯出現,也不願針對鑑定報告關鍵問題進行討論,即使一再提醒仍然徒勞無功。 雖然鑑定人只是被動角色,但是鑑定書對律師而言就像武器,一個不懂武器的人,如何將武器發揮到極致,又或者如果武器功能不足如何補強,這都需要建立在充分的信任下,才能在反覆的法庭攻防上,將完整的證據透過鑑定書加以說明。

當然也有錯誤解釋鑑定報告書,並且以私人鑑定不值得信任否定鑑定報告的情形,對此除了無法理解之外,還是要重申所謂的「信任」絕對是建立在專業上,鑑定人接受委任方問題的詢問或者到法庭解釋鑑定報告,是理所當然也是建立彼此信任的最好方法。 對於逃避此一途徑的人,除了是因專業傲慢而忽視受害者的權益外,不知還有什麼原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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